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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的80.26亿“天价”罚单的事实与法律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教授加 Author 张新宝
核心观点
1.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(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)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滴滴公司)处以80.26亿元罚款并对其董事长兼CEO程维、总裁柳青各处100万元罚款,这是国家网信办依据《》《》《》《》等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开出的首单“天价”行政处罚罚单。
2.滴滴公司之所以被处以“天价”罚款,是因为其行为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,且违法行为较长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。
3.本次行政处罚,既有对滴滴公司的“天价”罚款,也有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个人的“顶格”行政罚款,贯彻了法律规定的“双罚”制。
4.依据法律规定,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、民事侵权责任不相互替代。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者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,可能还要受到刑事处罚;侵害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,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也可能成为相关公益诉讼的被告。
一、案件事实
二、处罚依据的法律规定
三、公司和个人双罚制
四、“天价”处罚与顶格处罚
五、行政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
审核人员丨张文硕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,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/案件/事件等的解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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